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作废需符合哪些条件?
*开具错误
*销货退回
*销售折让
*服务中止
(一)一般纳税人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温馨提示: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10年。
(二)小规模纳税人作废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的全部联次,且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进行作废;
2.在未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或虽已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
不是叫“”的就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
增值税电子普通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三)成品油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因此,成品油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
根据《机动车使用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红字内容应与原蓝字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应按规定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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